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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春雨公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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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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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寨春雨公益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金寨春雨公益协会(Jinzhai spring rain public welfar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关心支持公益事业、志愿服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为宗旨,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为己任,帮助别人、提升自己,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金寨县民政局和社团登记机关金寨县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金寨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金寨县梅山镇体育馆二楼。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含理事会层面建立的临时党组织,下同)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职责。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保证党组织有效参与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理事会层面建立的临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提倡监事长(监事)由党员担任。
    第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开展协会成员交流、互助活动;
    (二)在宪法、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社会需要和协会自身条件,开展乡村振兴、助学扶老、救孤助残、文明创建、拥军优属等公益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在中国志愿服务网注册志愿者;
   (二)在中国志愿服务网加入志愿队伍:金寨春雨公益协会;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如果五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副会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二)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四)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成员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收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11月29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